《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需要征得病人赞同,并应当获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赞同并签字;没办法获得病人建议时,应当获得家属或者关系人赞同并签字;没办法获得病人建议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见其他特殊状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策略,在获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职员的批准后推行。本法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本条规定的“不可以获得病人或者其近亲属建议”,主如果指病人不可以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伴随,又联系不到近亲属的状况。因此,不包含病人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手段的状况。研究觉得,在抢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紧急状况下,“不可以获得病人或者其近亲属建议的”状况是多种多样,比较复杂的。有些状况是近亲属的决策对病人不利;有些状况是病人病重,家庭负担较重,病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想继续治疗;还有些状况是,在病人意识清醒时过去立下遗嘱或者对近亲属明确表示,生命临终要有尊严,不想遭受各种治疗上的痛苦;除此之外,一定还有其他一些情形。因此,假如一概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推行强行治疗,不但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同时对病人及其家庭也可能没有益。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