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与李某结婚 3 年,因感情不和筹备离婚。2 年前,李某的爸爸妈妈出资 30 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老公李某的名下。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子的归属发生争议,老公李某觉得,在他名下的房子是由他爸爸妈妈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而王小姐觉得他说的没道理,应该对该房地产进行平均分割。
子女结婚,双方爸爸妈妈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现在各地都常见存在的一种现象。如此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怎么样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若是赠与,那样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类问题,都是这些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爸爸妈妈们常见关心和关注的。假如爸爸妈妈把房子购买在自己名下,只不过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子产权与子女无关,不是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大家所说的状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假如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置。反之,不可以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讲解(二)》中有有关规定。该讲解第 22 条规定:当事人结结婚以前, 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结婚以后,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另外,大家觉得,通常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最好经过公证,不然在以后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可以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爸爸妈妈因买房而出资的 30 万元,在法律上是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爸爸妈妈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 不然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综上剖析,李某名下的房子是夫妻一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一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