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是指出借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常常性的贷款业务,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备反复性、常常性,借款目的具备营业性等特征。依据国内现有法律规定,认定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后,则借款合同无效,其中关于高利息的约定更是无效。
借款人倡导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的,应当举证证明出借人在肯定期间内存在多次反复从事有偿的民间借贷行为,出借行为具备反复性、常常性;出借目的具备营业性或经营性。法院也会主动依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目、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额、资金来源等特点来审察该民间借贷是不是为职业放贷行为。
拓展说明: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在肯定期间内多次从事与发放贷款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对虽非同一出借人起诉的案件,假如该出借人与其他出借人之间具备关联关系,且符合上述行为特点,也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对关联出借人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审察:
是同一单位的实质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员工,或者具备其他关联关系;
具备亲属、朋友或其他密切关系;
出借资金源自同一个人或单位;
通过债权出售的方法掩盖同一出借人的事实;
借款合同、借据使用格式条约,且形式及内容高度近似。